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监管正进一步加强完善监管规则

来源:中国经营网 发布:2021-11-03 11:30:10

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监管正进一步加强。

日,为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竞争,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以下简称“《通知》”)。

公开数据显示,2020年,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继续保持增长,累计实现规模保费2110.8亿元,较2019年同比增长13.6%。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年来,互联网保险发展较快,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但是由于部分保险机构违规经营、不当创新,互联网渠道投诉激增、竞争无序,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细化、完善监管规则

据悉,《通知》具体分为三个部分,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三大方面:第一,明确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条件。满足偿付能力充足、综合评级良好、准备金提取充分、公司治理合格相关要求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其中,保险公司(不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1)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2)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3)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4)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5)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实施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专属管理。明确保险公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人身保险业务范围包括: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产品。

同时,《通知》规定,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应满足(1)产品名称应包含“互联网”字样,销售渠道限于互联网销售。非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使用相关字样。(2)产品设计应体现互联网渠道直接经营的特征,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35%;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3)产品可提供灵活便捷的缴费方式。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分期缴费的,每期缴费金额应一致,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应符合银保监会相关规定。(4)产品设计应做到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不得通过退保费用、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等。

一家中型人身险公司产品负责人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上述规定可能会降低目前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的销售费用,尤其是长期险,但是对于短期险没有什么影响。

第三,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首次实施定价回溯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回溯实际经营结果与定价假设偏离情况,并引入主动调整、公开披露和主动上报机制。建立登记披露机制,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对照《通知》要求,主动登记互联网人身保险经营险种范围,并向社会披露。建立问题产品事后处置机制,对于查实确有缺陷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要求保险公司公告并整改。

提高市场集中度

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此次《通知》对经营具体险种的“门槛”有所明确,也是对保险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方面。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使用新备案的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须符合(1)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2)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30亿元。(3)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4)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5)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6)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据统计,在75家人身险公司中,满足上述前三项条件的人身险公司仅20家,分别为: 中国人寿、安人寿、太保寿险、太人寿、新华人寿、人保寿险、泰康人寿、友邦人寿、阳光人寿、国华人寿、民生人寿、长城人寿、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中信保诚人寿、招商信诺人寿、中宏人寿、工银安盛人寿、交银人寿、中英人寿、恒安标准人寿。

上述业内人士表示,由于“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30亿元”的要求很高,将直接导致很多中小型人身险公司无法达到线上经营储蓄质人身险产品的要求,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

同时,《通知》对于保险公司经营特定产品还有一些其他的限制要求,例如,经营健康险业务,上年度不能因互联网保险业务违规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经营费用补偿型医疗险等业务,必须要在经营区域开设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与已经开设分支机构的中介公司合作。

此外,《通知》将互联网人身险产品范围划定为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而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上线经营,也不得通过互联网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

国泰君安非银研究团队研报指出,从渠道端来看,《通知》引导互联网渠道产品设计低于传统渠道的费率水,体现互联网渠道直销属,预计将优化行业渠道成本限制过度公域引流,进而让利于民。大型险企得益于较强的私域流量客群基础预计更为受益。从产品端来看,基于《通知》资本资质的监管要求,大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将不再具备十年期以上寿险(除定期寿险)和年金险的销售资质,预计将有效改善行业乱象、优化竞争格局,大型险企更为受益。

(本报记者 陈晶晶 北京报道)

相关新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