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月七起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频频“闹”上法庭

来源:中国经营网 发布:2021-11-03 11:10:43

日,《中国经营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天眼查等查询台上注意到,自2021年3月31日至10月9日这六个多月里,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IBM”)北京分公司已有七起劳动争议案件。与此同时,去年深圳、广州、沈阳等分公司也均出现劳动争议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相比微软、戴尔、甲骨文、SAP、苹果等其他外资企业,IBM出现劳动争议案件的频次明显更高。

值得注意的是,在IBM分公司出现的这些劳动争议民事案件中,IBM方提供的证据中大部分都提到了IBM《业务行为准则》《员工手册》。IBM方面通过公关公司向记者回应称,“IBM《业务行为准则》是我们全球范围内的董事、管理者和员工的业务行为和道德准则。”此外,“IBM公司拥有一套非常健全的合规体系,并持续对其评估和加强,以解决新出现的风险,并应对国内和国际的合规要求。”

几位曾在IBM任职的人士向记者指出,IBM曾是许多求职者梦寐以求的公司,但几年来IBM的光环早已褪却,它与IBM在市场竞争中的“掉队”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五六年里,“百年IT老店”IBM经历了业绩下滑、裁减员工、股价低迷等阵痛。自去年10月起,IBM公司CEO阿文德·克里希纳宣布将公司一拆为二,剥离IT基础架构业务的同时,集中精力发展混合云与人工智能,预计到今年年底完成。根据IBM公布的2021年三季度财报显示,总营收为176.18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微增0.3%,而净利润为11.30亿美元,同比下降50%。从财务数据不难看出,IBM的转型仍任重道远。

劳动争议频频“闹”上法庭

根据裁判文书网显示,IBM北京、深圳、广州、沈阳等多地分公司年来均有出现与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案、劳动合同纠纷案诉诸法庭。其中大半年时间里,IBM北京分公司作为诉讼一方(原告或被告)的频次明显较高。比如,10月9日公示的民事一审判决书中,IBM北京分公司举证称员工曲某存在向客户赠送礼品、与客户进行娱乐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公司《业务行为准则》,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曲某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且无需支付解约赔偿金。法院一审判决书里IBM北京分公司败诉,目前该案件尚未终结。再比如,去年12月公示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中,IBM深圳分公司解除与员工沈某的劳动关系,劳动仲裁结果是公司要向沈某支付解约赔偿金。因对仲裁结果不服,IBM深圳分公司将沈某告上法庭,举证沈某违反了IBM《业务行为准则》《员工手册》。二审法院判定IBM深圳分公司胜诉,无需支付赔偿金。

需要指出的是,IBM地方分公司与员工的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公司与员工个人双方在民事判决中各有胜败,不能简单地一以概之,但争议的焦点普遍在于IBM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指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其中第二种、第三种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因此可以看到,在这些相关劳动争议案件中,IBM分公司重点举证的是“严重”,如果“严重”被法院认可,这样公司无需向被辞退员工支付赔偿,反之就要支付违约赔偿金。

员工行为规范是企业合规管理以及风险管控的重要内容,对此,IBM官方在给记者的回应中表示,该公司已经建立了一个持续的、系统的、综合的企业风险管理方法,旨在全面识别、降低和管理整个公司的重大风险。“分析和认知是风险管理的关键技术,与数据相结合,可以将洞见注入到流程中。与此同时,IBM不断寻求提升未来风险评分的内容、可视化和预测,从而为公司管理层和利益相关方带来更高价值。” IBM方面回应称。

“准则”、“手册”成企业“标配”

记者在查阅了IBM分公司的多份劳动争议案件文书注意到,IBM《业务行为准则》《员工手册》被屡次“祭出”,成为举证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

IBM方面告诉记者,IBM《业务行为准则》在世界各地通用。“IBM《业务行为准则》是我们全球范围内的董事、管理者和员工的业务行为和道德准则。”“无论身处何地,每位IBM员工都必须遵守我们的价值观、《业务行为准则》和其他相关的公司规定。”

事实上,类似行业准则、员工手册的文件越来越成为企业内部管理的“标配”。长期从事企业法务工作的郝女士告诉记者,她已经给五六家供职企业撰写过《员工手则》类似的文件,作为企业内部建立风险防控体系的一部分。“员工入职时会签署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的篇幅有限,无论是员工手册、行业准则,还是保密协议、竞业协议,实际是进一步细化员工的义务。你可以把这些文件都当作一个‘义务清单’,用来约束在公司这个社会组织中参与者的行为规范。”郝女士如是说。

另一位已从某互联网企业离职的HR人士向记者展示了《员工手册》《绩效考核评估管理办法》等文件,其中《员工手册》约30页,对公司的入职流程、劳动合同管理、考勤管理、休假、薪酬、福利、绩效考核、劳动纪律、员工行为准则等做了明确的概述,要求员工签署承诺、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

太琨律创始合伙人朱界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发生劳动争议时,合法有效的《员工手册》《行为准则》等规章制度文件往往会成为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单方面解聘员工的依据。

朱界总结道,在企业经营中,关于内部风险防控方面,需要保证《员工手册》《行为准则》等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进而降低相关风险,应满足三个基本条件:第一,规章制度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第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第三,已向劳动者公示,劳动者知悉其内容。

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东升律师也指出,用人单位合法主张单方合同解除权时要注意,制定规章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能只作笼统的原则的表述,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认定条件进行客观化、标准化,便于学认知和实际操作,用人单位不得在未有详细规章内容的前提下滥用其自主管理权,对“严重违反”等情形进行肆意解释。因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严重违规负举证责任,故用人单位在日常的劳动管理过程中要注意规范管理,要有科学的客观的劳动者行为的工作记录,必要时注意留存劳动者违规的证据。

而从劳动者角度,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京立提醒道,员工入职在签署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之前应当认真阅读和理解,不要轻易、随意和公司签订任何协议,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合法合规,必要时留存工作内容或程序的材料证据,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比如尤其是公司计划裁员的情形中,哪怕像迟到、忘记打卡、擅离工位等“小事情”都有可能被认为违反公司管理制度。

(本报记者 曲忠芳 李正豪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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