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拟对古树拟按树龄分三个等级保护 擅自砍伐、移植将被处罚

来源:潇湘晨报 发布:2021-08-30 09:44:58
古树、名木是珍贵遗产,是活的文物,具有极高的生态、科学价值。湖南将出台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日前其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送审稿拟规定,刻划、钉钉、攀树、折枝等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剥损树皮、挖根、注入有毒有害物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违法批准移植、采伐古树名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处分。

古树名木,是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积淀。如何保护它们,湖南将出台专门的办法。

近日,湖南省司法厅网站发布关于《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即日起到9月23日社会各界人士可对草案送审稿提出宝贵意见。

草案送审稿中的“古树”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与科学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资源环境审计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

古树拟按树龄分为三个等级保护

草案送审稿提出,县级政府应当每十年组织开展一次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古树拟按照下列标准分级: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为三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城市规划区内的三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二级以上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草案送审稿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古树名木生境保护范围。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生境保护范围按照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划定,二级保护的按照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划定,三级保护的按照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划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和其他特殊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以及古树群,其生境保护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剥损树皮,面临1000元以上罚款

根据草案送审稿,这些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境的行为都被禁止:擅自砍伐;擅自移植;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挖根、剥树皮、注入有毒有害物质,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物体或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在古树名木生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修建道路、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和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未经养护责任人允许擅自采花摘果;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草案送审稿还规定,做出这些违法行为,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根据古树名木等级和损伤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剥损树皮、挖根、注入有毒有害物质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古树名木生境保护范围内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和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刻划、钉钉、攀树、折枝的,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物体或使用树干作支撑物,紧挨树干堆压物品,未经养护责任人允许擅自采花摘果或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古树名木生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修建道路、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古树拟按照下列标准分级:

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为三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树龄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城市规划区内的三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二级以上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这些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境的行为都被禁止:

擅自砍伐;擅自移植;

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挖根、剥树皮、注入有毒有害物质,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物体或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

在古树名木生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修建道路、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和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未经养护责任人允许擅自采花摘果;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追责

违法批准移植、采伐将受处分

根据草案送审稿,未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移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古树名木价值五至八倍的罚款。未制定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处损伤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草案送审稿还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依法履行古树名木保护与监督管理职责的;违法批准移植、采伐古树名木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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