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实施《免罚清单》 不断优化全省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发布:2021-10-29 12:53:51

年来,省市场监管局一直致力于为市场主体减负,优化营商环境。10月22日,记者从该局获悉,我省已建立实施免罚清单制度,对市场监管领域15个方面、100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背景

各地“免罚清单”标准不一

据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处长季建芳介绍,为贯彻新修订《行政处罚法》“轻微免罚、首违不罚、无过错不罚”精神,按照《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建立免罚清单制度有关规定,8月12日,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及《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以下称《免罚清单》),正式实施全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制度。

“目前,上海、天津、重庆、浙江、江苏、湖北、安徽、海南等省市先后出台了‘免罚清单’,我省新余、宜春、九江、南昌等地市场监管部门也相继制定了‘免罚清单’,实施以来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季建芳表示,各地的“免罚清单”有多有少,标准不一,且着重考虑对初次违法进行免罚,因此制订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在维护法律法规刚权威的同时,赋予法律的实施以“温度”。

新规

梳理省市县三级清单及法规 确定15方面百项免罚清单

《免罚清单》第一版梳理了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质、情节、危害程度及法律责任,列出了市场监管领域15个方面共100项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包括药品监管领域10项。

记者注意到,免罚清单制度分别对“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无过错不罚”三种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符合要求的免于处罚,给予一次改正的机会。

作为开展柔执法、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主动守法的举措,省市场监管局对免罚清单制度的适用界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比如违法行为轻微、首次发现、没有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没有主观过错、及时改正等,对不符合免罚条件的违法行为将继续严厉查处。

季建芳告诉记者,免罚不是放松监管,相反,是要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在具体实施中,我们要求,对于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能一免了之,除当场立即改正的以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并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同时,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适用免罚后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灵活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法律学考试等方式,教育引导当事人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学法守法,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成效

197起案件已适用《免罚清单》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统计,截至9月底,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对197起案件适用免罚清单,其中不予立案146件,立案后不予处罚51件,共免除当事人罚款约360万元。其中,对违反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适用免罚85件,对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适用免罚53件,对违反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适用免罚12件,对违反商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适用免罚10件,对违反行政许可等有关规定的行为适用免罚29件。

《免罚清单》自8月12日实施后,成效初显,社会反响良好,企业守法合规意识不断提升。市场监管部门在免罚同时,还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执法效能提高,监管领域良互动逐步显现。《免罚清单》为不予处罚提供了明确依据,打消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适用不予处罚的顾虑,企业也更愿意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各项管理要求。营商环境优化,增强企业对未来的预期和信心。有利于企业将生产要素资源配置到其他重要领域,提升市场主体的法治获得感,进一步增强企业对未来的预期和信心,彰显我省不断提升精细化管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理念。

规划

制定出台《免罚清单》后续版本

“我们将邀请基层执法人员召开座谈会,对《免罚清单》的细化完善进一步研究,并广泛走访调研,了解企业对免罚清单制度的关注、需求和建议,适时制定出台《免罚清单》后续版本,扩大免罚清单制度的适用范围。”据季建芳透露,省市场监管局还将根据实施情况,进一步对免罚清单制度进行优化完善。同时,根据反馈,进一步优化免罚的标准和程序,规范过程、落实到位,形成常态化和长效化制度。

案例

某公司预包装食品标签项目不合规免罚

记者了解到,省市场监管局还公布了按照免罚清单制度不予处罚的10个典型案例。

其中,2021年4月14日,市场监管部门在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时发现,由江西省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楠瓜萝卜酱”,其预包装食品标签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鹰潭市市场监管局随即立案调查。经现场检查,该食品有限公司库存有同批次产品的1.1万个不合格食品标签和5箱包装完成的加工成品(生产日期:3月23日)尚未销售,并查明,该公司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因对食品标签规定不了解,生产的“小楠瓜萝卜酱”在预包装食品标签配料中只标注了“盐”“白糖”,而未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正确标注“食用盐”“白砂糖”,且未标注生产者的联系方式,标签标注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对自己存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且积极整改,及时更换了符合要求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能够当场提供上述食品原料的进货单据,同批次食品其他检测项目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依法属于标签瑕疵问题,符合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项目,不予处罚也能够让市场主体实现自我纠正,实现执法与普法相统一、教育与处罚相统一的良好社会效果。根据《行政处罚法》以及《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对江西省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记者:许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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