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务局制定了《济南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补充规定》

来源: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发布:2021-11-15 14:29:35

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日,济南市水务局制定了《济南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自2021年9月30日施行,有效期2年。

该《补充规定》具体细化了10类水务领域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事实、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细化、量化,分别确定了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使水行政处罚“自由有度,裁量有据”。

济南以“泉”闻名,《补充规定》特别指出,在泉水补给区、汇集出露区的河道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与防洪排涝、河道整治无关的建(构)筑物的,缩河造地、填埋、占用河流水系生态控制线内水域的,擅自取直、压实垫高河道和沟谷的,以及其它污染河流水系和破坏河道的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雀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得到这次《补充规定》中的重点关注。在水库封闭区内,从事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行为,例如割草放牧、打场晒粮、放生或电鱼、清洗车辆等,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损坏围栏、围坝、监控、照明等水库设施的,或者在水库保护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以及从事其它对水源产生污染的活动的,对个人罚款可达3000元,对单位处罚上限为1万元。同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作为水行政处罚裁量的“法律依据”,《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和《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被多次提及。未经批准擅自开凿水井取水,供水企业报送供用水状况内容不实的,洗车、洗浴、洗涤、高尔夫球场、游泳馆、水(雪)上娱乐、宾馆等行业未采用节水技术、未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等等,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 李继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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