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毕业生求职保姆阿姨管家“简历照”涉嫌盗证件照 律师:P图后的照片仍属肖像范围

来源:新闻晨报 发布:2021-06-01 09:41:25

日前,上海佑杰家政公司在某平台发布“清华毕业生求职保姆阿姨管家”一事引发热议,求职者简历也被频频转发。但是,随后有媒体爆料称,求职简历上的照片很可能并不是求职者本人,而是浙江某高校一名大二女生。

浙江某高校这名大二女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求职平台上那张广为流传的照片,应该是在她照片的基础上,PS(指“图像处理”,简称P图)移植了别人的眼睛。这张照片是她在两年前高考时拍的,跟这次求职一点儿关系都没有。

原照女生

“简历照”涉嫌盗用其证件照

5月31日,记者辗转联系上了原照片女生,她向记者证实,此前媒体爆料的内容属实,“清华毕业生求职保姆”简历上的照片应该是以她原证件照为基础,对五官进行了PS。

记者对比该女生的原证件照和“清华毕业生求职保姆”简历上的照片后发现,两张人像的头发、衣服、脸型等高度相似,但五官稍有区别。上述女生透露:“我很早就把社交媒体上的这张照片删了,但网上还有。”

记者在某搜索引擎上输入关键词“证件照”,果然找到了她这张照片。

那么,这张照片究竟是谁放在求职简历上的呢?

记者联系了上海佑杰家政公司,但该公司拒绝媒体采访,而其发布在某平台上的“清华毕业生求职保姆阿姨管家”信息也已经删除。

据该公司公告称是因为“影响到了正常业务,公司决定删除”。此外,该公司还称:“目前公司接到多家媒体电话,已影响公司正常业务,经公司决定暂停客户端电话接听,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律师说法

P图后的照片仍属肖像范围

那么,直接盗用这位浙江女孩的证件照是否侵权?如果照片被PS过,是否侵犯肖像权?记者邀请了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吴晞炜律师对此进行解读。

记者:盗用他人传在网上的证件照,是否构成侵权?

吴晞炜:根据《民法典》1018条规定,肖像是指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证件照符合这一特征,属于肖像。

根据《民法典》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公开肖像。综上所述,直接盗用他人上传的证件照构成侵犯肖像权。

记者:在他人证件照基础上,换掉了部分五官,组合成一个面貌进行使用,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

吴晞炜:肖像并非单指照片、影像等完全真实的外部形象,也包括了进行艺术加工或后期处理的绘画、雕塑、艺术照等不完全真实的形象,只要在一般情况下通过这个形象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那么这个形象就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肖像,而这个肖像也受法律的保护。

记者:在他人证件照的基础上,对他人面部进行P图、变形等并使用,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

吴晞炜:《民法典》1019条规定,不得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可见,通过包括P图在内的信息技术修改后的照片,依然属于肖像的范围。

事实上,这也很好理解,如果P图的照片不属于肖像,那么基本上大部分婚纱照、艺术照等都不属于肖像了,这显然很不合理。

记者:如果这张照片是求职者本人上传,那么求职者本人需要负哪些责任,家政公司是否需承担责任?

吴晞炜:若照片系求职者本人上传,那么求职者本人需要承担冒用他人肖像、损害他人肖像权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179条规定,求职者应当撤回照片、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且赔偿照片本人由此产生的必要支出及精神损害。

从新闻中看,家政公司已安排该求职者入职。如果这一说法属实的话,考虑到通常情况下,家政公司在安排人员入职前应当会与其见面,因此,除非该求职者与上传的照片非常相似,否则应当认为家政公司对该求职者冒用他人肖像一事已经有所了解。

根据《民法典》1168条规定,在此情形下,家政公司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记者:如果是家政公司在求职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他人照片顶替,家政公司是否侵权?

吴晞炜:这属于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侵害肖像权。

这里需要提示一点,在《民法典》实施以前,认定侵害肖像权需要以牟利为前提,但《民法典》不再将牟利作为侵害肖像权的前提。因此,只要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就可能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记者:这个女孩表示很早之前就把自己上传在社交媒体上的证件照删除了,但现在用搜索引擎识图,依然可以搜到她的这张照片,相关网络服务商是否要对此承担责任?

吴晞炜:这个事实表明这张证件照已经被他人转存或转发至其他网络服务商或网络媒体处。

根据《民法典》1194条规定,照片原主可以通知网络媒体及相关服务商采取删除该照片或断开相关链接等必要措施,若相关媒体及服务商在收到原主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则需对收到通知后扩大的损失部分与具体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记者  姚沁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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