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证券不签订劳动合同,涉事员工变成实习生,法院怎么判?

来源:和讯股票 发布:2021-12-14 17:08:44

近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则民事判决书牵出了太平洋证券与员工的一则劳动纠纷。 


民事判决书显示,李某于2019年3月5日经他人推荐通过面试入职太平洋证券公司网络金融部,任运营兼综合岗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每月实发到手工资为1万元。李某在职期间,太平洋证券公司未发放工资,李某一直通过微信及口头的方式要求与公司签订合同并发放工资。李某在入职太平洋证券公司之前没有交纳过社保。2019年12月25日,太平洋证券公司口头告知李某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现李某诉至法院,希望太平洋证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太平洋证券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太平洋证券公司支付李某未休年休假工资。

太平洋证券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是从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也未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李某在公司实践学习的期间,她向公司提供的所有的材料都显示她是太平洋证券公司的运营实习生。因此,李某对于双方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有着清楚的认知。双方都认为未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从来没有把李某当过劳动关系的员工进行用工管理。公司没有发过薪酬,没有对她进行过考勤考核管理,没有给她设定试用期等等。因此,双方从实际的用工管理的角度来讲,都不具备建立认定劳动关系的条件。

李某辩称,不同意太平洋证券公司的诉讼请求。首先,李某在职期间正常提供劳动,受公司规章制度的制约,参与公司日常经营事务及团建活动等。李某拥有自己独立的工位,全面开展工作,双方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李某已于2018年2月毕业,其现并非在校大学生,而太平洋证券公司亦未就双方已约定李某系以实践学习的身份进入公司进行举证,故法院对太平洋证券公司的陈述不予采纳。

李某在太平洋证券公司工作期间,接受部门领导安排从事产品调研、会议记录、整理数据周报等工作,这些工作属于公司日常事务范畴。另外,从太平洋证券公司认可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在职期间多次向公司网络金融部原负责人宋长达询问入职事宜,而宋长达也一再表示入职手续在办理过程中。综上,法院认定李某与太平洋证券公司自2019年3月5自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李某的工资标准,因太平洋证券公司未能有效证明李某的工资标准,故法院对李某陈述的月工资10000元的标准予以采信。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太平洋证券公司无正当理由,口头通知李某离开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核算。

关于李某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因李某未能提交就其入职太平洋证券公司之前已连续工作1年的证据,故法院对其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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