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银原副总裁违法案宣判:受贿323万元获刑10年 一名关键“掮客”浮出

来源:和讯银行刘跃 发布:2021-11-11 15:08:05

11月8日,北京法院披露,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原副总裁刘永成受贿323.16万元,获判有期徒刑10年,二审维持原判。

从通报落马到二审判决,时间已过去两年。2019年5月21日,中纪委网站消息,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刘永成涉嫌职务犯罪,正在接受监察调查。


刘永成出生于1959年,曾任黑龙江省信用合作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黑龙江省农信联社副主任、党委委员,2009年7月任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2011年1月任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从2009年履新到2019年通报落马,刘永成也恰好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工作了10年。

事实上,早在2018年下半年,刘永成的违法行为就已暴露。2021年1月,中纪委网站发文《驻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加大腐败案件揭盖子力度》指出,2018年下半年,对反映问题集中的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发现时任党委委员、副总裁刘某涉嫌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

关键“掮客”浮出

北京法院披露的判决显示,刘永成主要违法包括利用职务便利,为2家企业承揽农信银项目受贿237.51万元、23.4万元,以及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为他人安排工作受贿62.25万元。

在为企业承揽农信银项目中,黄某是一位重要的角色,也是对刘永成行贿金额最大的关键人物。

黄某于2007年7月至2014年2月间在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胜天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彼时,刘永成还未到农信银公司。2010年初,黄某在华胜天成公司负责对接农信银公司的销售工作,包括云灾备项目系统调试、安装等,通过工作交集,黄某结识了农信银公司副总裁刘永成。

2013年初,刘永成拟在海淀区买一套价值800万元的房产,黄某凑了240万元借给刘永成,后刘永成还款60万元,剩余欠款180万元以免除债务的形式收受。

黄某表示,“当时华胜天成公司中标农信银公司云灾备项目第一期A标段,其作为项目经理,希望A标段顺利验收、结算尾款,并争取云灾备系统后续运维的项目,所以借钱给刘永成,希望维持好关系。刘永成对项目也给予了关照。”

2014年初,黄某等部分员工从华胜天成公司辞职,影响到农信银项目设备运维。刘永成找到黄某,商量能否将老员工找回继续为该项目提供服务。2014年3月,黄某出资成立了中科天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叁甲科技公司),据黄某证言,截止2018年底,中科天成公司与农信银共签署合同25个,金额3900余万元。

除利用中科天成公司与农信银合作,黄某还充当中间人为其他公司撮合与刘永成的业务。2016年底,环天宇正公司作为IBM代理商中标农信银公司的采购项目,但该项目利润空间不大,为向IBM公司要到折扣,经黄某协调IBM公司最终给环天宇正公司增加了返点,环天宇正公司得以在这个业务中获利。后刘永成收受环天宇正公司给予的钱款23.4万元。

因工作上的交集,刘永成对黄某也更加的信任,两人在后来频频发生金钱交易。

2014年底,正值哈尔滨农信社改制,刘永成向黄某介绍购买哈尔滨农商行的职工内部股,由黄某出资70万元,以1.4元/股购买了50万股交刘永成侄子代持,刘永成收受股权及分红款共计51.95万元。

此外,刘永成还以报销个人票据的形式,收受黄某给予的钱款5.56万元,共计收受黄某237.51万元。日前,黄某已因犯行贿罪一审被判刑14个月。

刘永成到案后坦言,“黄某之所以借钱给其买房,帮其买股份、不要分红等,是看中其作为农信银公司副总裁,有决定性作用和影响力,在签订合同、招标过程中帮黄某很多忙,且其有很大的升职空间,黄某想维护住这层关系,这样不管是在华胜天成公司,还是后来作为中科天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都能从农信银公司拿到项目,获得巨大利益。”

另据判决书显示,2011年-2015年期间,刘永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帮助2人入职农信银公司收受30万元,向与农信银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金电公司请托,帮助陈某入职金电公司,收受2万元美元及人民币20万元。

争辩犯案身份

2019年5月14日,刘永成被驻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带走,后被送至东城区监察委接受审查。涉案违法所得119.79万元、犯罪所得收益10.8万元扣押在案,违法所得20万元已由驻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没收并上缴国库,涉案房产已查封,涉案刘永成侄子名下30万股权及分红已冻结。

经认定,刘永成的受贿总数额为323.16万元,系数额特别巨大。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永成辩护意见称,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未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

据了解,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是为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的全国性专业特许清算组织。经查,2006年5月,经人民银行批准,农信银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本1亿元,最大股东为北京市属金融企业北京农商行,北京农商行的股东之一为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经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批准,农信银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增资期间引入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持股比例0.854%)、北京票据清算中心(持股比例0.854%)等单位为股东,北京农商行持股比例下降到9.6%。2015年,经人民银行与北京市政府议定,由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人民银行直属事业单位,系人民银行以国有资金出资设立)接管农信银公司。并由人民银行提名推荐农信银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党委班子成员和纪委书记人选,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履行相关任职手续。

综上,从2011年3月起至案发,刘永成的身份始终是国家工作人员。故对辩护人所提刘永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永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永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北京二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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