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存在部分财务处理不规范等行为,捷成股份遭责令改正

来源:资本邦 发布:2021-12-06 15:13:33

12月6日,A股公司捷成股份(300182.SZ)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捷成股份于2021年12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徐子泉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98号)和《关于对陈同刚、张文菊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书》([2021]199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统称“《决定书》”)。

经查,捷成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1、关联方资金占用。2018年底至2019年3月,公司控股股东徐子泉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累计占用金额7400万元,其中2600万元已于2019年底归还,尚有4800万元未归还。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部分财务处理不规范。部分资金业务未根据业务实质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部分影视投资项目未真实回款,导致相关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部分无形资产未及时确认,导致摊销成本计提不准确;个别影视剧制作项目会计核算不恰当,不符合相关会计核算规定。此外,公司还存在个别项目存货核算不恰当、预付版权款列报不准确、个别无形资产版权核销滞后、未严格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等问题,导致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3、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2021年1月29日,捷成股份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33,000万元至48,000万元。4月23日,捷成股份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0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20,000万元至127,000万元。4月28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123,083万元。捷成股份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金额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徐子泉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捷成股份和徐子泉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陈同刚、张文菊:

经查,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部分财务处理不规范导致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及2020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等问题,违反了相关规定。

两位分别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北京监管局决定对两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捷成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徐子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说明:

北京证监局经核查认为,2018年底至2019年3月,公司控股股东徐子泉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累计占用金额7400万元,其中2600万元已于2019年底归还,尚有4800万元未归还。

上述情况系公司财务处理不规范,未及时与徐子泉为上市公司提供的借款进行抵账,导致出现资金占用未归还的情形。鉴于此,上市公司已采取及时、适当的补救、改正措施,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与徐子泉签署了《抵账协议》,徐子泉已全额清偿占用资金,目前已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2018年以来,徐子泉为支持上市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持续为上市公司提供无息借款,截至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末及2021年11月底,徐子泉为上市公司提供的无息借款余额分别为8,900万元、12,300万元、5,200万元和6,200万元。

综上,徐子泉为上市公司提供的无息借款在上述任一期间内的绝对金额均远高于未抵扣金额(未归还的占用金额)。截至目前,徐子泉仍在继续为上市公司提供无息贷款等流动性支持。同时,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徐子泉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质押等形式一直为上市公司的各项融资提供无限连带担保,以保障公司融资工作的顺利开展。

此外,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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