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配套法规落地 夸大功效宣传将被禁止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发布:2021-06-15 10:26:52

2021年5月1日,《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实施,6月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实施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告,至此,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配套的法规也基本落地。据了解,《规范》对功效宣称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办法》则统一规范了化妆品标签管理相关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等内容,并对化妆品标签予以细化要求。两项法规的发布,将让虚假夸大宣称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无所遁形。

宣传不能随便吹

“一周痘痘全无”“三周祛斑变白”,这样的化妆品广告语对于很多消费者来说并不陌生,而且有的人还会信以为真地去尝试。随着《规范》与《办法》的出台,今后的化妆品广告用语、说明书不能肆意地吹牛,说的每一句话都要有实验数据作为依据。

据了解,《规范》明确指出,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修复、滋养等6种功效,只能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的方式进行评价,还需要对功效主张进行评估并提供依据。《规范》中规定“通过宣称原料的功效进行产品功效宣称的,应当开展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功效宣称评价试验证实原料具有宣称的功效,且原料的功效宣称应当与产品的功效宣称具有充分的关联性”。也就是说,今后如果没有相应功效的证明,成分(包括微量成分)不能宣传功效;具有相应证明的,宣称的功效也不能与产品的功效不一致。

以往有些品牌除了夸大功效进行宣传外,还会打出与某个权威机构联合推出的产品宣传,这样的操作今后也被明令禁止。《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属于违法行为。

今后,化妆品宣传不能随便夸大,或是傍机构,或是往脸上“贴金”都不被允许。这样,消费者得到的信息才会更加真实、科学。

文字说明不能随便写

标签是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外在渠道,《办法》致力于对包装标签的文字表述进行全面、精确、真实的可视化规范,就连文字字体、字号、颜色等细节也进行统一管理,从制度上规避了不法商家利用文字游戏误导消费者购买情况的发生。《办法》在中文命名方面明确规定,产品禁止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不具备的功效,含暗示性用语的商标名一律不得使用;禁止使用虚假、夸大等词汇、尚未被科学界接受的术语,以及伪造、无法证实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同时规定了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原料类别要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该原料在产品中的功效作用与功效宣称一致;标签中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使用创新用语的,应当在相邻位置对其含义进行解释说明等。《办法》规定,产品必须有说明书,对于产品的使用方法进行标注。

另外,针对安全事项、特殊人群等分类情形,《办法》要求企业应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安全警示用语。除此之外,具有包装盒的产品,应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销售包装内的独立包装也同样适用这一标注方法,避免消费者在拆除包装盒后无法得知产品信息。

在市场上总有些化妆品在商标名称中暗示产品不存在的功效,以此误导消费者。相信在新规发布之后,这类化妆品将会得到进一步肃清。

成分不能随便说

《办法》还加强注册备案管理,强化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和新原料质量安全责任、强调功效的科学依据、保密和保护化妆品成分及配方知识产权等。成分和配方受到《办法》重点监管,这对于打击伪成分党、净化市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此之前,一些商家凭借添加剂量根本无法达到效果的某种成分,大肆宣传该成分功效,误导消费者。《规范》出台后,商家再也不能像原来一样没有任何根据地胡吹,产品功效将拿成分剂量说话。据了解,关于微量成分,以前并没有规定,只是规定全成分需要按照含量多少降序排列,从少于1%的成分开始可以不按顺序排列。最新颁布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全成分标注的基础上,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这样一来,所有的有效成分都一目了然,消费者不会被虚假成分所误导。

另据了解,《办法》规定,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要标注产品中文名称、成分、净含量和使用期限等。这也就是说,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的化妆品也要有明确标识。受到这条规定影响最直接的便是化妆品市场中的“小样”产品。

近些年来,“小样”化妆品逐渐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品类市场,然而其中也隐藏着许多乱象,例如产品的来源不明、有效期不明等。记者在淘宝平台搜索“化妆品赠品、小样”关键词发现,有上千家店铺从事“小样”、赠品的销售,其中多数是进口化妆品且未标注明显的使用期限。而在新规之后,“小样”化妆品将得到进一步管理。

据悉,此次《办法》发布后,对新产品将给予近一年的过渡期,对已注册或备案的产品给予近两年过渡期。

随着新规的相继实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完善、细致,对企业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势必会引发化妆品行业生态的变革。(本报记者 李燕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