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通知 现金管理类产品收益或下降

来源:新闻晨报 发布:2021-06-16 10:17:27

公开征求意见近一年半后,现金管理类理财新规正式落地。6月11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较于此前已经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文件,正式稿的核心内容没有太大变化,《通知》最大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一是适当放松投资集中度要求,还有一个则是过渡期放宽至2022年底。

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

与货币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产品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总规模不断扩大,但针对这类产品的监管短板却一直没有被补齐。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3日,《通知》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年6月11日,《通知》终于落地。

在产品投资范围上,《通知》指出,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与此同时《通知》指出,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在投资集中度上,《通知》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通知》将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从“合计不得超过10%”调整为“合计不得超过20%”。

对于流动性和杠杆管控要求方面,《通知》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

现金管理类产品收益或下降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与货币基金监管规则相比,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各项条款几乎完全比照现行货币基金标准。而整改之后银行理财相关优势消失,与此同时,相比于货币基金的税收优势,银行理财反而存在劣势。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表示,《通知》落地后,下一步需要讨论的是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在税收方面能否与公募产品拉平。目前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在税收上没有豁免,从成本角度讲存在一些劣势。

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收益也在走下坡路。根据普益标准统计,2020年每日开放的现金管理型理财产品收益呈现整体平稳下降的走势,下半年的收益率均位于3%左右。

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指出,此次《通知》的冲击在于,一个是投资范围大幅度收缩,另一点是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剩余期限不能超过397天。这两点恰恰是任何金融资产博取收益的核心要素,所以之前部分银行大量投资私募债、二级资本债、永续债或长期国债国开债基本无法操作。之前银行理财现金管理类产品收益率普遍比货币基金高50~70个BP的情况将一去不复返,未来收益率逐步下滑成为常态。

在资产配置中依然占据重要地位

业内人士指出,按照银行现金产品目前的情况,整改的主要内容在于:可投资范围大幅减少,部分资产比如同业存单的的投资比例将严格受限、投资组合的期限要进行调整。

为确保平稳过渡,《通知》设置了相应的过渡期,根据存量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组合实际情况,比照资管新规过渡期顺延1年的精神,明确过渡期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

有银行理财负责人表示,因为过渡时间较为充裕,整体的整改难度不大。

有银行人士认为,银行客户有自身的特点,而且银行本身有账户优势,即使收益率优势不再明显,也不会轻易迁移。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判断,以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性质上会发生变化,不是作为保本型理财的替代,而是作为客户流动性管理的一种工具,所以在资产配置中还会占比较重要的地位。(记者赵智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