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判了!

来源: 发布:2021-01-19 16:54:58

“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

近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对被告人代某、王某、宋某、刘某、郑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依法追缴代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99万元。有效打击了以种植人参为目的,毁林开地的涉林犯罪,维护了生态安全。

2015年,代某在未取得参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其位于敦化市某区林班15小班、16小班的林地(已采伐),雇佣尹某为其开垦参地,后代某以每公顷林地20万元的价格,租赁给安图县参农孙某等人用于种植人参,开垦参地费用由尹某向孙某等人另外收取。经鉴定,非法占用林地2.4公顷。原有生态功能丧失,生态系统遭受严重毁坏。

2017年春季,代某在未取得参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其位于敦化市某区林班16小班内的林地(已采伐),以每公顷林地26万元的价格租给被告人王某、宋某、刘某、郑某。四人在明知该地块未有参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共同出资购买代某的林地,并由王某雇佣钩机和四川人将该林地开垦成参地。经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28公顷。原有生态功能丧失,生态系统遭受严重毁坏。

2017年6月至7月间,代某通过王某介绍雇佣钩机及四川人,将其位于敦化市某区林班13小班内的林地(已采伐)开垦成参地,以每丈参土370元的价格,通过王某将参地出售给抚松县参农于某等人。经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4.062公顷(其中0.34公顷已还林,未出售)。原有生态功能丧失,生态系统遭受严重毁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王某、宋某、刘某、郑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非法将林地开垦成参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遂作出如上判决。

“至若春和景明,波澜不惊,上下天光,一碧万顷;沙鸥翔集,锦鳞游泳;岸芷汀兰,郁郁青青”。良好生态环境是民生福祉,每一个公民人人有责,人人应尽责。我们因自然而生,人类活动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对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所以,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坚决摒弃损害、破坏生态环境的发展模式,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利益的做法。

法官提示: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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