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提取公积金新政问答

来源:津滨网 发布:2022-04-15 10:10:21

4月11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发布相关政策解读——

一、本次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7〕4号)将于2022年4月30日到期。该政策实施期间,对保障年轻职工基本住房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现重新印发实施。重新印发的文件为《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为支持年轻职工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职工及配偶双方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有一定余额的,父母可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购房,帮助年轻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提取条件。

职工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除职工本人及配偶外,职工及配偶的双方父母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提取方式及金额。

一是职工购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就已全额支付的房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价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二是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就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期间,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是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的,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就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期间,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通知》的涉及范围是什么?

《通知》适用于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双方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通知》的执行标准是什么?

《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可按照《通知》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受理和审核提取申请。

六、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可按照《通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其他住房的,不能按照《通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申请提取人及其配偶如果有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按照《通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关键词

1.购买首套住房:《通知》规定的购买首套住房,是指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无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或私产住房的。

2.购买保障性住房:《通知》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包括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

八、《通知》推出了哪些新举措?

年轻职工购买首套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除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双方父母也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新旧政策的主要差异是什么?

《通知》为政策到期后重新印发,政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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