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津滨网 发布:2022-03-30 13:59:03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新修订了《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据了解,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围绕国家和我市决策部署,专项用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升专业化能力和水平、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本次政策支持方式和标准的调整,明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主线,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构建优质“专精特新”梯度培育体系。撬动金融资本聚焦中小企业融资增量,聚焦财政资金对社会资本撬动,通过对市级各类“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增融资给予贴息等支持,扩大政策覆盖面,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标公共服务体系强化支撑,提升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效能,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打造良好服务环境支撑。

此次出台的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是:一是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奖补,具体政策按照《天津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办法》(津财规〔2021〕9号)执行。二是对认定的各梯度“专精特新”企业新增融资给予贴息、贴保等补贴,其中:对在库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累计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专精特新”种子企业给予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纳入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后已获得补贴金额纳入补贴基数。具体项目补贴标准和方式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为准。纳入国家级“小巨人”企业名单后不再享受该政策,按照我市新动能引育和国家有关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专项培育政策予以支持。三是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对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项目在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同时,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运营优化,发挥政府性平台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产业链等公益性服务,并通过市场化运营模式扩大服务范围,增强服务能力。四是支持开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活动。支持政策研究、规划编制、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以及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论坛及推介会活动等,为中小企业打造良好服务环境支撑。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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