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使用消费券预订端午节酒店遭拒后还不能退款 当地文旅局出面参与调解

来源:浙江法制报 发布:2021-05-21 14:40:54

许多消费者在预订民宿时,都会看到这样的约定——“优惠券节假日期间不能使用”。到底啥叫节假日,节前一天算不算“节假日”?近日,余姚市法院旅游巡回法庭参与调解的一起旅游纠纷,就涉及这个问题。

消费者王女士反映,去年“双11”,她以1288元的价格订购了余姚某民宿消费券,本打算预定今年6月11日晚上入住。但民宿方面却告知“6月11日是端午节前一天,按照酒店规则算‘节假日期间’”,无法以订购价格预订。

王女士认为,按照国家法定,今年端午节小长假是6月12日至6月14日,6月11日并不算法定节假日,王女士不认可酒店的解释,且按照民宿优惠券上的预约规则,王女士也不能退款,于是投诉。

余姚市文广旅体局收到该投诉后,立即联系余姚市法院旅游巡回法庭的法官一同参与调解。

法官认为,民宿在销售该产品时仅说明节假日不能用,但并没有明确“节假日前一晚”不可预订,按照法律规定,6月11日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民宿的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过法官的说理释法,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民宿全额退还王女士预付的款项。与此同时,旅游巡回法庭工作人员对该民宿提出法律建议,要求销售相关产品时应当做好备注说明,以防今后再次出现类似纠纷。

法官建议

余姚法院旅游巡回法庭工作人员在处理旅游纠纷时发现,部分民宿、景区餐饮商家在消费券、优惠券上都标注了“节假日不可用”“法定节假日除外”等禁止使用提示。但消费者在非节假日使用过程中,商家往往随意行使最终解释权,例如将节假日前一晚解释为“节假日期间”,将情人节、圣诞节等“洋节日”解释为“法定节假日”。这些情况都凸显了旅游消费市场存在不规范经营,也对当地的旅游形象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要规范“节假日除外”等禁止性消费提示,杜绝商家滥用最终解释权,旅游行业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和引导,余姚法院向有关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强对旅游经营主体的培训和监督,营造法治和谐的旅游营商和消费环境。(通讯员姚法本报记者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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