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收益互换业务监管再细化:保证金管理要求进一步提高

来源:资本邦 发布:2021-12-15 11:11:28

12月15日,在本月初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公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后,近期,中证协进一步下发《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券商收益互换业务的保证金管理的相关要求。

《意见》明确,挂钩标的为股票、窄基股票指数及其产品、信用债的,券商向单一交易对手方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合约名义本金的100%;四种情形下,保证金比例应在覆盖交易或衍生品风险敞口的同时,不低于多头或空头名义本金孰高的25%。

券商收益互换业务明确四大规定

据悉,此次中证协进一步对券商收益互换业务作出四条明确规定:

一、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挂钩标的为股票、窄基股票指数及其产品、信用债的,向单一交易对手方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合约名义本金的100%,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证券公司向单一交易对手方收取的保证金应当覆盖交易或衍生品风险敞口,且不低于与单一对手方开展的多头或空头名义本金孰高的25%,这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多头或空头收益互换挂钩股票不少于50只,且单一股票对应的合约名义本金占多方或空方股票对应的合约名义本金的比例不高于5%;(2)多头与空头收益互换挂钩标的的过去一年相关系数不低于80%;(3)多头收益互换名义本金与空头收益互换名义本金的比例不低于80%且不高于120%;(4)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挂钩其他标的,有对应期货或集中交易品种的,向单一交易对手方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同一品种的期货或集中交易品种对应保证金比例;证券公司挂钩宽基股票指数及其产品,无对应期货品种的,向单一交易对手方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四、证券公司与同一交易对手方同时开展上述交易的,对应挂钩标的的保证金比例应分别计算,不得通过向交易对手方支付保证金等方式突破保证金管理要求。

衍生品业务将延续头部集中趋势

公开资料显示,券商可从事的场外衍生品业务品种目前主要包括场外期权和收益互换两类。收益互换业务自2012年开始试点,近年来稳步发展,全行业收益互换名义本金规模已达数千亿。收益互换等创新型资本中介业务逐渐成为券商业务新增长点。

据中证协最新披露的《场外业务开展情况报告》,2021年10月,券商收益互换业务新增初始名义本金3590.09亿元,较9月减少1264.20亿元;截至10月末,未了结初始名义本金9830.53亿元,较9月末增长361.23亿元。

从业务集中度来看,10月份收益互换业务新增规模排名前五的券商新增初始名义本金共3126.68亿元,占当月收益互换业务新增总量的87.09%;10月份场外期权业务新增规模排名前五的券商新增初始名义本金为1605.79亿元,占当月场外期权业务新增总量的64.08%。截至10月末,存续的收益互换以其他类(55.86%)、股指类(20.02%)为主,存续名义本金规模较大的前五家券商在收益互换的全行业占比达72.02%。

另据申万宏源方面披露的数据,开展场外收益互换业务需具备交易商资质,衍生品业务将延续头部集中趋势。目前“持牌”券商(即具备场外期权交易商资质的券商)共计41家。其中,场外期权一级交易商仅中信、中金、华泰、中信建投、广发、招商、国泰君安等8家券商,二级交易商有33家。但在2020年场外收益互换新增规模中,业务规模前三名的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达86%(华泰50%、中信23%、中金13%)。

有头部券商专业人士表示,收益互换是为专业机构投资者提供资产配置、证券投资、风险管理的基础工具,有助于增强券商核心竞争力。近年来,一系列政策、制度的出台、修订和完善,为促进证券行业创新业务平稳运行与发展以及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根基更加稳固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衍生品业务作为券商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创新业务,监管也为其提供了坚实有效的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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