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布保障性住房认定标准:集中式租赁住房,房源规模不少于10套

来源:和讯房产 发布:2022-02-22 18:50:28

为明确和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规则,保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供应,日前,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通知”),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3月17日。

根据通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面积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二)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由市场主体按照“企业可持续、市民可负担”的原则,结合享受的优惠政策,以及企业的运营成本综合评估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每年涨幅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涨幅,且不超过5%。

(三)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对象主要为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通过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允许优先向本单位或本园区符合条件的职工定向出租。

(四)规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为集中式租赁住房,房源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0套(间)。

(五)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执行住宅型租赁住房或宿舍型租赁住房建设标准。

(六)运营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租赁合同年限,具体标准为:

1.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项目的房源,自持年限内原4则上不得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2.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项目的房源,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

3.存量房屋改建(含居住和非居住)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8年;

4.城中村住房等存量房源整租运营、通过城市有机更新项目配置中小户型住房和其他途径筹集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同一市场主体经营多个租赁住房项目的,可将地理位置相邻以或位于一个行政区内的多个项目,整合为一个项目整体申请认定。

本通知适用以下方式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

(二)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

三)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

(四)存量房屋改建(含居住类和非居住);

(五)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

(六)通过城市有机更新项目配置中小户型住房;

(七)城中村住房等存量房源整租运营;

(八)闲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其他途径。

(六)运营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租赁合同年限,具体标准为:1.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项目的房源,自持年限内原4则上不得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2.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项目的房源,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3.存量房屋改建(含居住和非居住)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8年;4.城中村住房等存量房源整租运营、通过城市有机更新项目配置中小户型住房和其他途径筹集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同一市场主体经营多个租赁住房项目的,可将地理位置相邻以或位于一个行政区内的多个项目,整合为一个项目整体申请认定。

关键词: 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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