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占车位”方式引发居民非议 律师:这种行为是对公共资源浪费和侵害

来源:青海法制报 发布:2021-05-21 14:58:46

总有一些公共道德需要遵守,总有一些约定俗成的规则不能逾越。近年来,随着私家车持有量猛增,停车成了一道难题。各种因停车而起的纠纷层出不穷,不知道你遇到过没有,当你历经千辛万苦好不容易找到一个车位时,你会哭笑不得地发现,那个车位被人用物品占了,更有甚者,直接“人肉占车位。”

“人肉占车位”招人烦

近日,西宁市民李女士出游时发生了一件糟心事,影响了她出游的好心情。“那天,我去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驿·河湟民俗文化体验地游玩,当天停车场内的车很多,我找了很久都没有找到车位,后来看到有辆车要走,我就准备停进去。”李女士告诉记者。

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彻底毁了李女士的好心情。

“当时我的车已经倒了一半了,谁知这时候跑过来一名女性,站在车位中间,怎么都不让开,嘴里还一个劲地嚷嚷着‘这是我先看到的车位。’”李女士说。后来这名女子一直站在车位上不肯走,甚至叫来了家人占车位。

“事后,我把行车记录仪里的视频导了出来,投稿给青海法制报社的官方抖音账号,就是希望通过媒体曝光这种不道德的行为。”李女士告诉记者。

这种占车位的方式没道理

记者在网络上搜索“人肉占车位”,发现这种情况不在少数。记者在走访中发现,大家普遍认为这种占车位的方式没道理。

西宁市民张女士所在的小区地下设有部分公共停车位,一向都是“先到先得”,因为这些停车位数量不多,所以她经常碰到“人肉占车位”的情况。“这种情况只能自认倒霉呗。有下车和他们吵架的时间,说不定我都找到车位停好车回家了,所以没必要自找麻烦。”张女士说。

“这本来就是服务大众的,谁来谁停,哪有提前占的道理?如果车马上就来,提前占一下,情有可原,但也要有个度。”西宁市民邓先生如是说。

“我不同意,明明是公共车位,为啥我要让?我们就互相耗着,看谁先让步,我坚决不惯这些人的臭毛病。”西宁市民李先生说。

“如今大部分的家庭都有车,公共停车位少,停车难已经成为有车族出行的难题,所以公共停车位就应该是先到先得,没人能占用。”西宁市民王先生说。

不合理但是可以理解

不过,也有少数人觉得,虽然“人肉占车位”不合理,可人家也付出了时间和人力,这种行为可以理解的。

“我遇见过好几次,都是老人在占车位。看样子,大爷大妈都是在帮孩子占停车位,或许是想要帮孩子节省时间,真是可怜天下父母心。加之,如果因为这点小事,与老人发生争执或纠纷,一旦老人突发疾病或发生意外,等于引火上身。所以,这种时候我宁愿多花点时间再找找车位。”王先生说。

“如果我和别人去办事,刚好这个地方不好停车,为了节省时间,我自愿下车去帮她找车位,而她开车继续找,我找到了通知她开过来,这种办法就算是不道德了吗?”西宁市民谢女士质疑道。

“我认为人的优先度是要高于物品的,也就是说人占的车位就等于已经被占据了,不能因为里面没有车就强迫别人放弃已经占据的车位。换句话说,人的优先度高于车,人既然在里面,就代表他的车也在里面,口口声声说先来后到,人家来的更早怎么就不承认了?这是针对公共车位以及停车场没有对‘人肉占车位’作出规定的情况下的理解。”西宁市民郭先生说道。

“人肉占车位” 不可取

碰到“人肉占车位”的情况该怎么处理?能报警吗?对于这个问题,5月19日,青海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晨给出了答案:“人肉占车位”现象频繁发生,且多次引发大家的讨论,必须肯定的是“人肉占车位”的行为不可取,这种行为本身是对公共资源的浪费和侵害,属不道德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人占车位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同时,此类不当行为还会给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带来安全隐患,且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损害风险。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其行为则涉嫌扰乱公共秩序。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识、交通标线。”执法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行为人的不当行为作出处罚。另外,若因行为人占车位的行为给自己或者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人还应为此承担相关损失或者赔偿责任。

陈晨表示:“我们是城市的一员,应当提升文明意识和规则意识,规范自己的言行,尊纪守法,恪守诚信、友善的基本道德准则,为构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国家和社会而努力。”(本报记者 祝嘉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