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电动车加装雨篷 属于擅自改变车辆外观的交通违法行为

来源:杭州日报 发布:2022-09-09 09:48:35
“往年这个时候,是车篷的销售旺季,现在连问的顾客都不多了。”日前,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检察官在走访时,经营电动自行车行的刘师傅这样说道。

这次走访,其实是对一起公益诉讼案件整改成效的跟进监督。这一次,检察官们瞄准的是大街上常见的电动车加装雨篷行为。

事情还得从去年11月的一个雨夜说起。当晚,家住余杭的韩明(化名)同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接孩子放学回家。行驶到某路口时,侧后方传来一阵喇叭声,后方一辆电瓶车示意要超车,韩明便转向右侧试图让行。

然而,就在转向的这两秒钟内,意外发生了。因电瓶车上加装的雨篷遮挡了视线,韩明撞倒了一旁正常行走的老人。被撞老人因颅脑损伤严重,最终不幸离世。

后经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韩明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加装雨篷挡雨又遮阳,看似便利,实际上却暗藏安全隐患。”检察官介绍,《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实施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行为,并禁止驾驶上述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雨篷不仅会改变车体重心,降低行车稳定性,在遭遇紧急情况时,会阻碍驾驶员灵活操作,不利于脱险,金属结构的雨篷骨架甚至可能造成二次伤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检察官将线索同步移送给了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很快,一场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在余杭区展开了。为了摸清道路上“带篷一族”的数量,检察官以上下班高峰期作为重点调查时段,连续一周前往车流密集的主干道定点蹲守统计,并现场拍摄取证,同时,还走访了电动自行车商家,调查销售车篷的情况。

“我们发现大部分加装车篷的群众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驾驶带篷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部分商家明知加装车篷违法,仍对顾客来者不拒。”充分调查取证后,7月6日,余杭区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集中查处电动自行车加装车篷的交通违法行为,并在销售环节进行专项整治。

近日,检察官收到了相关部门关于专项整治情况的书面回复:对照建议内容,通过定点巡逻设卡、重点违法整治、交通安全宣传等方式,相关部门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1个月内共查处加装车篷等违法行为800余起,对电动自行车车主宣教7万余人次。

检察官再次提醒:给电动车加装雨篷属于擅自改变车辆外观及性能的交通违法行为,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不要加装雨篷,已经加装雨篷的请尽快拆除,切勿贪图一时方便而与危险相伴同行。(通讯员 余检 记者 王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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