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首次将明确将拒绝支付物业费行为列入违法行为

来源:辽宁日报 发布:2021-06-11 08:30:30

近年来,业主拖欠物业费的现象日趋严重。究其原因除了部分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导致业主不满意外,与一些业主法律观念淡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首次将“物业服务合同”列入合同编,并明确将拒绝支付物业费的行为列入违法行为。日前,记者邀请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时蕊结合具体案例就此进行解析。

张某在其居住的园区内被流浪狗咬伤,事后,他与物业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达成一致,于是,他决定不缴纳物业费。

“这种做法是不明智也不合法的。”时蕊介绍,《民法典》合同编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该案例中,如果物业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流浪的猫狗已经采取了相关的提示、安全保护措施等义务,业主则不能以园区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范围而拒绝缴纳物业费。但业主有证据证明,流浪的猫狗为物业管理公司喂养,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流浪猫狗给业主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时蕊提示,业主如果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沟通。若业主对沟通结果仍不满意,在维权时也要采取合法途径,而非不缴纳物业费。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因业主未缴纳物业费而将其起诉,那么业主不但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还会多支付因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本报记者 刘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