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不及格”险企数量有所上升 3家险企风险被评为D级

来源:新闻晨报 发布:2021-05-14 14:43:55

在偿付能力新规实施后,银保监会于5月12日就2020年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从整体看,保险业2020年运行稳健,偿付能力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风险总体可控,但“不及格”险企数量有所上升。

风险综合评级CD类公司增至6家

银保监会指出,截至2020年末,纳入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审议的178家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为5.1万亿元,同比增长12.4%;最低资本为2.1万亿元,同比增长13%;净利润为3143亿元,同比增长1%;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6.3%,同比下降1.4个百分点;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4.3%,同比下降2.5个百分点。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9.6%、277.9%和319.3%。

从行业整体数据看,在2020年新冠疫情冲击的大环境下,该成绩的取得已十分不易。银保监会也表示,2020年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但在行业整体向好的背后,仍有险企处在“危险区”。

风险综合评级结果相较2019年末也有一定恶化。2020年保险业风险综合评级结果显示:风险小的A类公司为100家,风险较小的B类公司为71家,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为3家,风险严重的D类公司为3家。

而2019年末,103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69家被评为B类,4家被评为C类,1家被评为D类。整体来看,A类减少3家,B类增加2家,C类减少1家,但风险严重的D类增加了2家。

6家险企不合格,暴露出仍有公司存在风险漏洞。根据2021年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这些“不合格”险企中有渤海财险、安心财险、合众人寿、前海人寿等,均为中小险企。

险企增资应对偿付能力下滑

根据《通报》提供的数据,2020年,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净利润等同比都实现了正增长,但同时,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

可以发现,三类保险公司中,人身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出现一定上升,但财产险公司同比下降明显,下降幅度高达44.6个百分点。

面对偿付能力的下滑,不少险企在2020年进行了增资。根据《通报》披露的数据,2020年全年,保险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补充资本1044亿元,其中18家保险公司股东增资264亿元,20家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780亿元。

渤海财险在2021年年初发布了增资扩股的议案,拟将注册资本由16.25亿元增至19.7347亿元。不过,从增资形式看,许多险企开始向市场公开募资。

而且整体来看,外资保险机构资本流入加快。2020年,外资保险机构实收资本同比增加102.1亿元,增速为9.9%,超过中资保险机构6.4个百分点;实际资本同比增加463亿元,增速为13.9%,超过中资保险机构1.7个百分点;市场份额为7.8%,较2019年提高0.6个百分点。所以尽管平均水平有所下滑,但整体来看,截至2020年末,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仍保持在合理区间。

监管强化偿付能力刚性约束

整体来看,2020年,银保监会有序处置重点公司风险——结束对安邦保险集团的接管;依法接管4家明天系高风险保险机构;积极化解部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采取约谈股东、责令增加资本金、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高管薪酬水平等监管措施。2020年末,1家公司偿付能力已重新达标。对于风险较大的重点关注公司,进行风险提示、监管谈话21家次,督促公司整改风险问题。

在部分高风险领域,银保监会还专门发布针对性的监管文件。如《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等。银保监会还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情况开展非现场核查。在2020年,监管已先后责令30家偿付能力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保险公司改正,对9家问题突出的保险公司进行行业通报。

紧凑而严密的监管模式下,保险业的风险防护网逐步加固。不过,对于险企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一项长期工作。对于2021年的工作重点,银保监会也有不同的安排。例如,今年上半年,银保监会计划发布“偿二代”二期工程20项监管规则,还将制定过渡期政策,组织监管系统和全行业做好实施准备工作。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和偿二代二期工程各项监管规则,做好实施准备工作;拓展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积极推动出台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补充债券等新型资本补充工具相关政策;优化偿付能力监管机制。调整监管职责分工,压实属地监管职责,发挥银保监局“贴身监管”优势,形成银保监会与银保监局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一是继续加强重点公司和重点领域风险监测和防范,加强监管措施的针对性。二是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监测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增强监测的敏感性、及时性和可靠性。三是坚持做好偿二代第三支柱相关监管工作,不断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交流合作。